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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748号
案件名称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星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初1748号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金文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星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黄玲,总经理。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专用设备、模具。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包含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市星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蒂数码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专利名称:移动电源(DBL3300L);

申请日:2017年2月13日;

授权公告日:2017年7月18日;

专利号:ZL20173003××××.0;

专利权人: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

最新专利年费已缴纳。

原告未提交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被告涉嫌侵权事实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

对于制造侵权,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对于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根据(2018)某证内字第8476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1月23日,在福建省某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WWW.1688.com网站,并进入“深圳市星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网页店铺内,该网店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图片,随即通过该网店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形成订单号为247073606864197291的订单信息。

该订单显示供应商为“深圳市星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诉侵权产品的货品单价为26元,数量为1个,运费24元,与其他产品一起实付款125元。

2018年12月3日,在前述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现场拆封单号为33867686XXXX2的申通快递包裹。

公证员对前述包裹及内装物品进行拍照后,将包裹重新封存,并交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保管。

随后,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前述公证处电脑登陆1688网站查看订单详情,订单详情显示,订单号247073606864197291的订单对应的物流信息为:运单号33867686XXXX2,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的经营范围是: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国内贸易;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侵权比对原告当庭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

被诉侵权产品公证封存完好,与收货公证书记载一致。

经查看,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贴有公证处封条,封条上加盖有该公证处公章,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外包装上写有“【2018】某证内字第8476号公证书证物”、“星蒂小盖(1件)”字样。

当庭拆封后,内有独立外包装被诉侵权产品1个,没有附带说明书。

被诉侵权产品及外包装上没有任何生产厂家信息。

法庭当庭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拍照。

涉案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共七幅视图。

以下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视图。

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右视图以下为被控侵权产品视图。

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右视图将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进行比对:原告比对意见:两者相同。

被告比对意见:未发表比对意见。

本院比对意见:两者近似,被控侵权设计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五、本案其他事实原告广开公司主张律师费7000元、公证费400元,购买费用38元。

原告在本案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但原告未能提交其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酌情认定本案的赔偿金额。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公证书、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同为移动电源,系同类产品。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两者整体形状、构造近似,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被告星蒂数码公司在其经营的网上店铺中展示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原告通过网购从被告处公证购得侵权产品实物,本院认定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原告指控被告构成制造侵权,本院认为,被告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及购销,且经营地址在华强北商圈,被诉侵权产品上亦无指向被告生产的信息,原告指控被告星蒂数码公司制造了侵权产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星蒂数码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原告要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专用设备、模具的主张,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全部利益数额,本院根据原告专利的类别为外观设计、专利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销量、原告在系列案件中合理维权费用分摊等情节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及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743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星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名称为“移动电源(DBL3300L)”、专利号为ZL201730037655.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被告深圳市星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赔偿本案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及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7438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星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各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兰  诗  文人民陪审员 詹  淑  青人民陪审员 章  明  兰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惠英(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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