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2488号 原告:王幸存,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绍鲜土菜馆,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富民路二段**。
经营者:彭绍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令,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幸存与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绍鲜土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王幸存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王幸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幸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王幸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