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39号 原告: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蓬朗六时泾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潘小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雷杰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猪仔湾** 法定代表人:陈灿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雷杰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