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96执170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周良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良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鄂96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周良军逾期未全部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周良军主动将赔偿款、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合计3133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3183元交至本院。
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本院(2018)鄂96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