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06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金波泰服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长福工业区福港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77410999L。
法定代表人:钟华。
被告:顾白妹,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钱万**桥小商品市场二楼三区2258门面,注册号:320504600192790。
经营者:顾白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梅伟,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石狮市金波泰服装有限公司、顾白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安娜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