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5号 原告:项伟斌,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徐智平,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项伟斌与被告徐智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项伟斌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因其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7日,原告项伟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项伟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伟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伟斌负担。
原告项伟斌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