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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蒋爱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民初22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蒋爱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蒋爱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2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爱国,男,汉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路桥日用品商城三楼百货区D111。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蒋爱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因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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