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77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林陈德寿副食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双蓉村委恺堂村**。
经营者:陈德寿,男,汉族。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横林陈德寿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