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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公司与重庆百顺电器公司重庆誉鸽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民终708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公司与重庆百顺电器公司重庆誉鸽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重庆誉鸽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民终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誉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城街273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2205260W。

法定代表人:魏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赋斌,男,汉族,1985年9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60号1单元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61990084。

法定代表人:朱**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亨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誉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鸽公司)、被上诉人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被上诉人誉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赋斌,被上诉人百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亨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2、请求判令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经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许可,依法取得第4246770号“TCL”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在举证期限内,上诉人已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商标授权委托书》,第一份的许可使用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起到2019年7月1日止;

第二份的许可使用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到2021年6月30日止。

两份《商标授权委托书》共同证明,自2016年6月30日至今,上诉人一直享有该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然而一审法庭在审理中却遗漏了自2016年6月30日起到2019年7月1日止的《商标授权委托书》,并据此作出错误判决,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誉鸽公司辩称:誉鸽公司没有侵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顺公司辩称:1.TCL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誉鸽公司销售的除第一盒型号为三插、四插,第三盒型号为白板外的全部产品系百顺公司生产。

百顺公司具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也仅向誉鸽商贸销售合法的商品,但公证实物并不能直接指向所有产品系百顺公司生产。

2.誉鸽公司举示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销售的案涉产品全部系百顺公司生产,从公证实物证据来看,誉鸽公司存在真假掺卖的可能并给百顺公司造成了诉累及经济损失。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TCL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誉鸽公司、百顺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誉鸽公司、百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3万元;

3.誉鸽公司、百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TCL公司经授权依法取得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

二、近期,TCL公司发现誉鸽公司未经许可,在www.taobao.com开设网店(掌柜ID:穆迪科技),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TCL公司的合法权益。

百顺公司是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应与誉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誉鸽公司、百顺公司的侵权行为给TCL公司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3月28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TCL”商标,注册号为4246770,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含高低压开关板;

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

电开关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

2018年7月1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TCL公司和案外人罗格朗低压电器(无锡)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授权委托书》载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公司在开关、插座独家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商标;

并许可TCL公司及其销售商在开关、插座上因销售目的在相关网络平台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商标,销售商的身份由TCL公司自行确认。

为保护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委托TCL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处理在其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维权打假中涉及TCL文字及图形商标的相关事宜。

授权期限从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9月29日、2017年12月29日向TCL公司出具商标许可使用费发票,金额分别为 5428438.74元、3060530.25元、3178452.68元。

1999年1月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向TCL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认定“TCL”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载明:经审定,你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的“TCL”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4月24日,TCL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TCL公司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和网络进入“www.taobao.com”,搜索并进入名称为“穆迪科技”的店铺,将“TCL金属拉丝暗装86型开关插座面板套装一开五5孔二三插座墙壁开关”页面和“TCL86型暗装面板开关一开五5孔二三插座香槟金色墙上两开双控套装”显示的相关商品添加到购物车,并将数量改为“2”,后进行结算支付。

2018年4月26日,在杭州市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三楼307办公室,在公证人员面前,TCL公司代理人从快递人员处接收申通快递包裹一个(显示订单号为3359061344270)。

收货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当场使用公证处所有的手机对快递外观、订单信息等进行拍照,并立即进行现场拆封。

拆封后,公证员对内部物品进行拍照。

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并拍摄了照片数张,封存后封存物交还TCL公司代理人保管。

2018年5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5695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含屏幕录像视频资料)系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TCL公司代理人在现场操作录屏刻录所得,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的75张照片系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公证处所有的手机拍摄并统一打印,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2018年8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向TC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500元的公证费发票。

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内有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两联(开票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货物为开关插座,销售方为誉鸽公司,金额为1132元),9盒商品共有80个开关、插座(每个型号2个)。

公证开关插座中,第一盒型号为三插、四插的商品及其包装袋上均有“”的标识;

第三盒型号为四开双、第九盒型号为电话的商品及包装袋上均有“”的标识,合格证上均有“”的标识和“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

第三盒型号为白板的商品及其包装袋上有“TCL︱Lurge”的标识和“深圳罗格朗电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字样。

其他公证开关插座的商品上均有“”的标识,其包装袋、合格证上均有“”的标识和“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

九个纸盒及纸箱上均显示有“TCLIQLEGTCND”和“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

另查明,TCL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23日,经营范围为:开发研究、设计、生产(包括委托加工)系列结构化综合布线,墙面布线、地面布线、电气开关、插座及相关配件,插头及转换器,低压电气商品及附件,器具开关,电线等,以及与上述商品相关的模具生产和销售。

商品95%内销,5%外销。

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

2011年至2017年,TCL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

誉鸽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6日,经营范围为:销售电线电缆、金属材料、橡胶制品、五金、普通机械、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一类易制毒品)、汽车零部件、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电线电缆加工及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

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31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机电设备、照明器材。

2012年2月28日,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剑注册了“TCLIQLEGTCN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电开关(电器);

电开关;

断路器;

闭路器;

自动定时开关;

调光器(调节器);

插座;

插头和其它联接物(电器联接);

配电箱;

照明设备用镇流器;

舞台灯光调节器,有效期限至2022年2月27日。

2019年11月11日,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百顺公司。

誉鸽公司在庭审中举示的《BOYAN柏炎电器——销售出库单》载明:2018年6月20日,杨庆莉(誉鸽公司员工)向BOYAN柏炎电器购买了丝华系列-01-开关70个。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向TCL公司和案外人罗格朗低压电器(无锡)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授权委托书》载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公司在开关、插座独家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商标;

并许可TCL公司及其销售商在开关、插座上因销售目的在相关网络平台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商标,销售商的身份由TCL公司自行确认。

为保护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委托TCL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处理在其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维权打假中涉及TCL文字及图形商标的相关事宜。

授权期限从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根据该《商标授权委托书》,TCL公司可以在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生产销售标识有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的开关、插座,并以其自身名义处理在其维权打假中涉及TCL文字商标的相关事宜。

TCL公司举示的(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5695号公证书可以证明誉鸽公司在2018年4月24日销售了涉案开关插座,但不能证明百顺公司生产销售涉案开关插座的时间。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9月29日、2017年12月29日向TCL公司出具商标许可使用费发票,不足以证明TCL公司在2018年4月24日被授权使用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

鉴于TCL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一其在2018年4月24日被授权使用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并可以其自身名义维权,第二誉鸽公司、百顺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至2018年7月1日后。

因此,TCL公司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判决:驳回TCL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TCL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TCL公司在上诉状及二审庭审陈述时均表述:一审法院在审理中遗漏了自2016年6月30日起到2019年7月1日止的《商标授权委托书》并据此作出错误判决。

经查阅一审卷宗,TCL公司的证据清单上没有列明自2016年6月30日起到2019年7月1日止的《商标授权委托书》,一审庭审笔录也没有记载TCL公司在庭审中举示过上述《商标授权委托书》。

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在二审开庭审理前来院查阅一审卷宗,亦未在一审卷宗中TCL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清单以及一审庭审笔录里找到关于上述《商标授权委托书》的相关内容,但在二审庭审中表示TCL公司仍坚持上诉理由,并将自2016年6月30日起到2019年7月1日止的《商标授权委托书》作为新证据提交法院,拟证明TCL公司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誉鸽公司举示了《BOYAN柏炎电器-销售出库单》及微信聊天截屏,拟证明公证开关插座的合法来源。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TCL公司在一审中没有向法院提交自2016年6月30日起到2019年7月1日止的《商标授权委托书》,其在二审中举示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7878号公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从(2018)厦思证内字第7878号公证书可见,2016年7月1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TCL公司和案外人罗格朗低压电器(无锡)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授权委托书》载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公司在开关、插座独家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商标;

并许可TCL公司及其销售商在开关、插座上因销售目的在相关网络平台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商标,销售商的身份由TCL公司自行确认。

为保护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委托TCL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处理在其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维权打假中涉及TCL文字及图形商标的相关事宜。

授权期限从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日止。

誉鸽公司举示的《BOYAN柏炎电器-销售出库单》及微信聊天截屏均为复印件,且出库单的日期在公证购买之后,且商品编号与商品名称无法与本案公证开关插座形成对应关系,故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达到其销售的公证开关插座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第一,TCL公司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公证开关插座是否系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第三,若公证开关插座系侵权产品,誉鸽公司和百顺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院评述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TCL公司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TCL公司二审举示的《商标授权委托书》,TCL公司系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权人,在自2016年6月30日起到2019年7月1日止的期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案被控商标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故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如前所述,因TCL公司一审中没有向法院举示自2016年6月30日起到2019年7月1日止的《商标授权委托书》,故其关于一审法院遗漏证据、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公证开关插座是否系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公证开关插座中,第一盒型号为三插、四插的产品及其包装袋上均有“”的标识;

第三盒型号为四开双、第九盒型号为电话的产品及包装袋上均有“”的标识,合格证上均有“”的标识和“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

第三盒型号为白板的产品及其包装袋上有“TCL︱Lurge”的标识和“深圳罗格朗电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字样。

其他公证开关插座的产品上均有“”的标识,其包装袋、合格证上均有“”的标识和“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

九个纸盒及纸箱上均显示有“TCLIQLEGTCND”和“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

经一审当庭比对,对于公证开关插座及包装袋上使用的“”标识,相关公众会以“︱”作为分界线,从而将该标识理解为“TCL”与“”的组合。

而“”部分与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字母、字母数量以及字形均相同,两个标识的整体外形和视觉效果构成近似。

同样的,公证型号为白板的产品及其包装袋上使用的“TCL︱Lurge”标识,其中“TCL”部分与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字母以及字母数量均相同,两个标识的整体外形和视觉效果近似。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注册商标的独创性、显著性及较高的知名度,易使相关公众对公证开关插座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公证开关插座所使用的“”、“TCL︱Lurge”标识与TCL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本案案涉公证开关插座属于侵犯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誉鸽公司和百顺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誉鸽公司系侵权商品的销售者,且其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证开关插座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百顺公司系除第一盒型号为三插、四插,第三盒型号为白板外的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者,侵犯了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虽然百顺公司提出誉鸽公司存在从百顺公司购买合法商品进行真假掺卖可能的答辩理由,但从百顺公司的一审陈述可以看出百顺公司存在着生产销售开关插座的行为,且部分公证开关插座及其包装袋上的标识上均有“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九个纸盒及纸箱上均显示有“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而百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主体冒用其企业名称生产涉案开关插座,故本院作出上述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TCL公司未提交其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誉鸽公司、百顺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相关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TCL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公证购买等因素,酌情判定誉鸽公司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百顺公司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由于TCL公司在二审中撤回要求誉鸽公司、百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评述。

由于TCL公司未举证证明誉鸽公司、百顺公司尚有库存的公证开关插座,以及生产公证开关插座有专用的生产工具,故本院对TCL公司要求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基于二审新证据,TCL公司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誉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重庆誉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五、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元;

六、驳回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重庆誉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90元,由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61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重庆誉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90元,由重庆百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6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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