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544号原告:重庆市小青蛙冰淇淋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3-11、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3910532Y。
法定代表人:罗克君。
被告:巴南区小青蛙宾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巴**云锦路**3A-9-1至3A-9-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05W66XD。
经营者:曹玮倩。
原告重庆市小青蛙冰淇淋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南区小青蛙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小青蛙冰淇淋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费用通知后,其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小青蛙冰淇淋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