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47号 原告:武义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东干村。
法定代表人:徐宇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凯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孙宅村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德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武义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凯晨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武义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义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