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2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怀辉,男,汉族,1984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怀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