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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宁为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5537号之一
案件名称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宁为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宁为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02民初15537号之一申请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N。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为群,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申请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为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为群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为群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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