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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国银、田小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知刑初32号
案件名称田国银、田小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1知刑初3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国银,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仕光。

被告人田小聪,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捕前住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晓芬。

被告人张佳明,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捕前住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杜雪、左月,、实习律师。

被告人田发银,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捕前住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雪飞。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四部刑诉(20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达科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田国银及其指定辩护人刘仕光律师、被告人田小聪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晓芬律师、被告张佳明及其指定辩护人杜雪、左月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人田发银及其指定辩护人王雪飞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被告人田国银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了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铁皮、桶底、桶盖等原材料以及机器设备,并租赁了贵阳市观山湖区出租屋用于制造假冒乳胶漆桶。

被告人田国银随即召集被告人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一起在上述出住屋内制造假冒乳胶漆桶,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58559元。

经群众举报,2019年4月11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民警在上述出租屋内江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抓获,并查获了印有“多乐士漆”、“华润漆”、“立邦漆”、“三棵树漆”、“嘉宝莉漆”等字样的乳胶漆桶共计6852个。

经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鉴别,上述查获的乳胶漆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为牟取利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佳明、田发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田国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田小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张佳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田发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如四被告人自愿交纳罚金,可适应缓刑。

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的辩护人均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自愿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较轻,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是第1971162号“华润漆Huarun”图文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

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是第11346851号“多乐士”文字商标、第11346851号“DULUX”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分别为201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止、200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止;

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是第1692156号“立邦”文字商标、第1692177号“立邦及图”图文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均自201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

广东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4299364号“嘉宝莉及图”图文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

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是第3806761号“三棵树SKSHU”文字商标、第3161216号“SKSHU”文字商标、第4729926号“三棵树”文字商标、第16952733号“三棵树及图”图文商标、第10178419号“三棵树”文字商标的注册人。

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权利状态稳定,应依法予以保护。

被告人田国银与田小聪系父子关系,被告人田发银系被告人田国银的堂弟,被告人张佳明系被告人田发银的女婿。

2018年9月,被告人田国银开始从事制造假冒乳胶漆桶的犯罪行为,购买了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铁皮、桶底、桶盖等原材料及机器设备,并租赁了贵阳市观山湖区出租屋用于制造假冒乳胶漆桶。

被告人田国银组织、邀约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共同在上述出租屋制造、运输假冒乳胶漆桶,其子,田小聪负责联络客户和收取货款,被告人田发银负责制造部分假冒乳胶漆桶的零部件,被告人张佳明负责运输发货。

后经举报,2019年4月11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田发银租赁的前述出租屋内将被告人田发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抓获,并当场查获印有“多乐士漆”、“华润漆”、“立邦漆”、“三棵树漆”、“嘉宝莉漆”等字样的乳胶漆桶共计6852个。

经相关权利人鉴别,上述查获的乳胶漆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

经统计被告人田小聪微信聊天及收款纪录,四被告人对外销售的假冒乳胶漆桶的销售金额共计5855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释放通知书等程序性书证,证实: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对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采取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情况;

2、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4月11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宾阳派出所接到多乐士乳胶漆公司品牌保护经理李某举报,称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民房内制造该公司涂料包装桶,并向外出售制造完成的成品涂料,该所侦查人员让举报人带路至该处侦查,发现田国银、田发银、田小聪、张佳明在上述地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涂料包装桶,遂将该四人传唤至办案单位调查;

3、被告人田国银、田发银、田小聪、张佳明的户籍信息、三面照,证实: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在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4月11日、7月31日,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田国银租用的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的民房、贵阳市观山湖区组的油漆桶加工厂进行搜查,当场扣押了观山湖区民房内的乳胶漆桶6852个(其中多乐士牌362个,华润牌700个,立邦牌5190个,三棵树牌320个,嘉宝莉牌280个),联想牌电脑1台,账本3本,送货单11张,oppo牌手机一部;

扣押了观山湖区朱昌镇茶饭村一组油漆加工厂内的华润漆桶铁皮300张、立邦高级内墙漆桶铁皮60张、立邦墙面卫士漆桶铁皮90张、立邦新时时丽漆桶铁皮700张、新一代立邦漆桶铁皮800张、立邦净味120漆桶铁皮1500张、立邦美得丽漆桶铁皮400张、嘉宝莉漆桶铁皮100张、立邦EX-707耐候漆桶铁皮700张、多乐士漆桶铁皮700张、香港多乐士漆桶铁皮400张、德国多乐士漆桶铁皮250张(上述铁皮每张能制2个铁桶)。

2019年4月11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田小聪型号为iphoneXMax的作案手机一部5、指认照片,证实:2019年4月11、4月12日、7月31日,被告人田国银、张佳明、田发银、田小聪分别指认涉案物品及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场所系贵阳市观山湖区一民房,存放涉案物品的仓库系贵阳市观山湖区民房;

6、被告人田小聪微信聊天、收款纪录截图,证实:经侦查机关整理、截取被告人田小聪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经被告人田小聪辨认:(1)2019年4月8日至9日,邱某共向田小聪转账5400元用于购买乳胶漆桶;

(2)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3月8日,田某2共向田小聪转账10007元用于购买乳胶漆桶;

(3)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4月6日,吕某1共向田小聪转账13105元用于购买乳胶漆桶;

(4)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2月25日,吕某2共向田小聪转账32257元用于购买乳胶漆桶;

7、《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田国银用于制造涉案非法制造的标识的厂房,系租赁钟某位于朱昌镇茶饭村一组上坝的民房,租期从2019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租金为26000元年;

8、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信》、《鉴定证明》,证实: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贵阳市观山湖公安分局举报观山湖区朱昌镇的田国银等人侵犯上述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上述涉案产品的相关权利人鉴别,侦查机关从被告人田国银等人制造的华润、多乐士、立邦、嘉宝莉、三棵树品牌油漆桶均非上述公司生产,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9、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实:“华润漆”系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注册;

“多乐士”、“多乐士DULUX”系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注册,“DULUX”、“美时丽”商标由注册公司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转让给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

“n立邦”、“立邦”商标由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注册;

“CARPOLY嘉宝莉”由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

“SSHU”、“三棵树”由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

上述公司享有相应商标专用权。

经当庭辨认,被告人田国银、田发银、田小聪、张佳明对上述权利人商标注册证与涉案被查获的物品上标识的比对无异议。

(二)证人证言1、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田国银、田发银系堂兄弟关系,自愿担任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田发银、张佳明的保证人;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主要负责品牌保护、打假,其司之前收到匿名举报称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有人在生产制作、销售其司商标的涂料桶,该公司遂安排其前往调查。

经其多天观察,最后决定跟踪一辆箱式金杯车到民房,发现房内有一专门制作涂料桶的加工厂,厂内共4个人,有两名大概50多岁,身高170cm左右的男子,一名大概2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身材偏瘦的男子,还有一名大概28岁身材偏瘦的男子,四人均是湖北人。

在其蹲守期间,其发现该工厂除了制作其司的商标外,还制作的有假冒多乐士DuLuX商标的成品360多个,假冒美时丽的半成品400多张铁皮(一张可做两个桶),该厂制作的假冒涂料桶在外观上与其司正品无区别,只是材质和工艺要差一点,制作好的假冒涂料桶都是通过西南商贸城附近的宏泰物流园发出去的,原材料也是通过物流从江苏购进,该厂并未获得其司授权,其遂报案。

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品牌维护专员,2019年1月中旬,有人向其司电话举报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龙摊路附近有人制造假冒立邦漆包装桶,其司遂安排其前往核实。

其到跟踪一辆装有包装桶的金杯货车(车牌:贵A×××**)发现一家生产包装桶的工厂,该厂共有四个人,有两名大概50多岁,身高170cm左右的男子,一名大概2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身材偏瘦的男子,还有一名大概28岁身材偏瘦的男子,四人均是湖北人。

他们生产的包装桶的牌子很多,有三棵树、华润、多乐士等,其中的立邦牌包装桶与其司正品一模一样,而其司未对他们授权许可生产,该厂与其司也毫无关联,后其报案。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份将其5间房屋出租给一个姓田的男子用于存放装漆用的铁桶,二人系口头约定,租金都是用微信转账的。

5、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份,其将其位于观山湖区自建房租给了田国银用来焊接油漆桶,并签了合同,租金年付,一年26000元,田国银通过微信向其支付。

6、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Aa田先生(田小聪)的,我平时没有工作,就是跑一些业务,有人要涂料的话我就在微信上联系Aa田先生购买涂料桶,大多时候用微信支付,有时候也用现金。

我购买的涂料桶牌子有立邦、嘉宝莉、紫荆花、上海多乐士,每次要买立邦60个左右、上海代立邦60个左右、嘉宝莉100个左右、紫荆花100个左右,上海多乐士100个左右,每个月我要购买涂料桶2至3次,立邦、嘉宝莉、紫荆花、上海多乐士、上海代立邦都是13.5元一个。

每次都是两个人用货车给我送到观山湖区二铺村8组,一个就是微信上叫Aa田先生的,另一个是他的司机。

我购买的这些涂料桶都拿去装上涂料卖给别人了。

Aa田先生是他的微信名,学名我不知道,年龄25岁左右,身高大概170cm,体型瘦,湖北人,电话136××******,微信×××;

司机学名我不清楚,听别人叫他张佳明,年龄27岁左右,身高大概170cm,体型中等,湖北人。

7、证人田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做加工涂料的,我加工的是我自己注册的康丰牌涂料,2019年2月份,有个姓田的男子(田小聪)到我加工涂料的观山湖区朱昌镇麦乃村鸡脚坝组出租屋推销涂料桶,之后我就开始购买他的涂料桶,我购买的品牌有康丰、华润、紫荆花(嘉宝莉)、美得丽(立邦),单价都是15元,都是微信支付的货款,姓田男子的微信:×××,我的微信:×××。

我一共在姓田的男子处购买过6次涂料桶,其中三次买的我自己注册的品牌康丰牌,其他品牌的也是三次左右,这些牌子具体买了大概有一百多个。

学名我不知道,年龄大概20多岁,身高大概170cm,体型中等,黑色短发,湖北人。

8、证人吕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出租屋里做涂料加工的,我加工涂料没有合法的手续,2018年10月份左右,有名姓田的男子到我加工涂料的地方推销他们的涂料桶,之后我一共在他那里购买过10多次涂料桶,具体几次记不清了,每次都是几个和几十个不等,一共有900多个左右,一共大概13000元,这个钱的数额误差不超过1000元,每个单价15元,品牌有紫荆花、华润、立邦等,每次都是微信支付,然后他给我送到我加工涂料的地方,他的微信:×××,我的微信:×××。

我只知道他姓田,学名不知道,湖北人,我叫他小田,年龄大概20多岁,身高大概170cm,黑色短发,体型中等。

9、证人吕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做涂料加工的,我加工涂料没有合法的手续,我是听别人说小田(田小聪)是做涂料桶的,我就找到他买桶,我买的牌子有立邦、多乐士等,我每个月要在小田那里买7到8次桶,总共买了大概2500个,误差应该就300个,15元一个,一共30000元左右,我都是微信付款,然后他们用面包车送到我做涂料的地方,送货的是小田和小张,小田:学名田小聪,年龄25岁左右,身高大概170cm,中等身材,湖北人应城市天鹅镇人,电话136××******,微信×××,微信名:Aa田先生;

小张:学名张佳明,年龄27岁左右,身高大概170cm,中等身材,湖北人应城市天鹅镇人。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田国银的供述,证实:我是在天邦加工厂做乳胶漆桶生产的,我是这个厂的负责人,这个加工厂没有营业执照,位置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厂里面共有四个人,有我、田小聪、田发银和张佳明,我在厂里主要负责进货和销售成品,田小聪负责联系客户和收账,田发银是我请过来的工人,负责生产,具体是负责做通的手提,然后穿好手提把,张佳明负责发货,没事时候也帮忙做下桶的加工,我自己也做,用机械卷铁皮、拆铁皮。

这个厂我是2018年9月份从我朋友田凯华手上以70万人民币接手的,约有500个平方,在我接手前就已经在生产乳胶漆桶了,接手时候大概有8000个乳胶漆桶的库存,我接手后到被查封前大概生产了4万多只乳胶漆桶,都是堆在我在观山湖区。

70万元的转手费我先是用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转了两次,每次都是十多万,具体十几万记不清了,之后我将田凯华的银行账号(时间太久我不知道他账号弄哪去了)转给我朋友,叫我朋友转的,具体使用的什么方式我不知道。

我生产的有立邦、三棵树、上海立邦、多乐士、香港多乐士、华润、新一代立邦、德国多乐士、上海多乐士、紫金花、嘉宝莉、天邦,还有一些杂牌。

我们从武汉、无锡进涂料桶的原材料,上面印有品牌字和图案,我们再加工成桶。

天邦加工厂用来加工乳胶漆桶的原材料是由我负责进货,我十到十五天进一次货,每次都购买1吨左右的原材料。

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桶盖、桶底都是加工好了的,直接可以使用,一张铁皮可以做两个假油漆桶,需要我们自己剪裁下来,铁皮上印有华润漆、立邦漆等字样。

我购买的原材料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一种是镭射的,镭射的看上去颜色要鲜艳一点,会反光,普通的颜色看起来要差一点而且也不像镭射的会反光没有镭射的精致。

两种原材料的价格也不一样,普通的价格是5700元一吨,镭射的价格是6400元一吨,桶底价格是1块3一个,桶盖价格是1块8一个。

加工好的成桶销售的单价也不一样,普通的单价是12快5一个,镭射的单价是13快5一个。

我们生产的乳胶漆桶和正品有什么区别我不知道,因为我是才接手几个月。

天邦加工厂用来加工乳胶漆桶的原材料是从江苏省进过来的货,具体地址我不清楚,我和供货商都是通过电话联系的,我只知道他姓谢,江苏本地人,电话139××******。

我使用银行卡转账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我生产的乳胶漆桶都销往武汉、昆明、安顺、贵阳和遵义做油漆和乳胶漆的,发货是我儿子田小聪通过物流发的货,具体是哪家物流我不知道。

我们给对方发货时用的是一辆白色的货车,车牌我记不清楚了。

对方付款有时候是通过微信转账到我儿子田小聪的微信账上,有时直接给的现金。

我儿子用微信收到的货款和现金全部都给了我的。

张佳明,田发银,田小聪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一个月,如果生意好的话我会多给他们多发一点,具体的要看盈利。

我一共销售了30000多个乳胶漆桶,总金额50万元人民币左右,我进原材料和销售乳胶漆桶都没有记录。

张佳明记生活开支,因为他送货回来要找我报销,田小聪收到的钱都是转给我的。

公安机关在我的库房查获的未销售的乳胶漆桶都是假冒的,有立邦、三棵树、上海立邦、多乐士、香港多乐士、华润、新一代立邦、德国多乐士、上海多乐士、紫金花、嘉宝莉。

我生产的这些乳胶漆桶没有这些公司的授权书,还未售出的乳胶漆桶有大概还有4000至5000只,总价值可能有5万元左右。

张佳明,男,28岁,身高170cm;

田小聪,男,24岁,身高168cm;

田发银,男,50岁,170cm;

三人体型都偏瘦,都是湖北应城人。

2、被告人张佳明的供述,证实:我是在2018年9月份被亲戚介绍到贵阳市观山湖区个制作涂料桶的厂里面当搬运工和司机,老板让我负责把制作好的涂料桶搬上车和开车到物流公司去下车,今天有人到我们厂里面来检查,之后就被带到派出所来了。

这个厂没有名字,就是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民房里面摆放几台制作机器制作涂料桶。

每天要生产的涂料桶大概有300多个左右,我没具体数过。

我们厂里自己有小货车的,有订单的时候我们就用小货车运到物流公司去发物流。

物流发往的地方省内的有遵义地区、六盘水地区,省外的有昆明、武汉的,物流是由田小聪去发的,都是在西南商贸城旁边的宏泰物流园发的,一般我把货卸下来之后就离开物流公司了,没有注意物流公司的名字。

我们厂里面有专门的编织袋包着的,拿到物流公司去就直接发出去了,物流公司没有给我们包装。

发物流时包装袋上基本上都是写这些牌子的拼音,有时也直接写汉字的,如果物流公司的人问,我们就会说是空桶。

涂料桶单价是12元一个,其他有没有贵的和便宜的我就不知道了。

订单信息只有田国银和田小聪知道。

我们用来发货的车是一辆白色的金杯车,车牌我只记得贵A开头,后面的我记不住了。

制作厂有有四个人,分别是田国银、田发银、田小聪还有我,其中田国银是老板,他负责安排指挥事情还有进原材料和收订单,有时也偶尔制作涂料桶;

田发银刚来就受伤了,没做什么事情;

田小聪负责发物流;

我负责搬运涂料桶和开车。

之前在接手这个制作厂的时候以前的老板就留有很多库存的,被田国银接手过来以后,有订单的时候就从库房里拿出来发货,很少制作,需要制作的时候就从朱昌镇请两三个工人来做。

我们生产的涂料桶就是一般用装涂料的铁皮桶,桶上印有各种各样的牌子,有立邦、伊美、多乐士、华润、嘉宝丽、德国多乐士、上海立邦、新一代立邦、香港多乐士、紫荆花、上海多乐士、三棵树。

我没见过正品,不知道和正品有没有区别。

我是从厂由田国银接手过后就到这里上班的,在这期间每个月大概发出去4000-5000个左右,具体多少我没算过,过年期间没有营业。

厂里现在大概有8000-9000个,具体多少我不清楚。

这些牌子的涂料不是我们生产的,我们只做桶,这些牌子的厂家没有授权给我们。

涂料桶上面的字是原本在进原材料的铁皮时候上面就印好。

涂料桶的原材料是在江苏和武汉,田国银去联系上家,上家把原材料发物流过来,然后物流公司用自己的车把原材料运到我们厂里来,具体是什么物流我不知道。

我们没有营业执照,厂一共有五个仓库,就在你们今天查我们的那个地方,五个仓库都是在一起的。

我来的时候老板田国银给我说一年发一次工资,我一年35000多元,平时厂里管吃住,但是现在还没有满一年,所以现在还没发过工资。

工厂没有账本。

田国银:男性,年龄大概50岁,身高170CM左右,体型偏瘦,短发,湖北应城市天鹅镇人;

田发银,男性,年龄在50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体型偏瘦,短发,湖北应城市天鹅镇人;

田小聪:男性,年龄在25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体型偏瘦,短发,湖北应城市天鹅镇人。

3、被告人田发银的供述,证实:我是2019年2月份我女婿张佳明喊我来田国银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个出租屋里的加工厂做乳胶漆桶手提的,加工的什么品牌我不清楚,因为我文化程度低,只负责做工,其他的我都不管,我只知道这个厂是田国银2018年9月份从别人手里接过来的,这个加工厂在接过来的时候有加工铁桶用的机子和一些加工乳胶漆桶的原材料,还有一些成品乳胶漆桶,厂里面共有四个人,有我、田国银、张佳明和田小聪,我们没有明确的分工,桶身是田国银、张佳明和田小聪做,我负责做手提。

有时田国银安排我一百多个,有时二百多个,有时三百多。

我的工作时间不确定,有客户要货才会去工作。

这些乳胶漆桶平时是张佳明和田小聪开一辆白色的货车在送。

这个工厂具体的生产经营情况不知道,我只负责加工,其他的没有过问,而且我才来这个厂没多久。

我来加工没几天手就给机器压伤了,之后就去住院到2019年4月2日才出院。

我进厂那天田国银给我说一年给我30000元人民币,但从我工作到现在一分钱还没拿到,但我手指受伤的住院费,大概三万多元是田国银出的。

田国银:男,身高165CM左右,中等体型,湖北应城市人;

田小聪:男,身高165CM左右,体型偏瘦,湖北应城市人;

张佳明,男,身高167CM左右,中等体型,湖北应城市人。

4、被告人田小聪的供述,证实:我在我爸爸田国银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的加工厂里工作,这个工厂没有名字,就是一民房里放几台机器加工乳胶漆铁桶,工厂是我爸爸在2018年8、9月份从他一个朋友手上花了80万左右接过来的,里面的机器和材料以及生产铁桶原材料的供货渠道都是原来老板留下的,工厂里一共有6台机器,用来将原材料加工成铁桶,铁桶上的图案字样都是原来就印在铁皮上的,是各种牌子乳胶漆的字样,牌子太多了具体有哪些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有华润漆、立邦漆、三棵树漆等牌子。

原材料供货方主要由我爸爸田国银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对方用新发、畅鑫物流发货到我们工厂,我跟他们联系用的电话18×****,微信18×××35,对方联系方式:武汉夏老板电话181××******;

无锡有两个供货方,一个叫谢总,电话139××******,微信×××,另一个叫吴总,电话139××******。

我们大概一个月买一次原材料,每次购买500到1000个铁桶的原材料,桶身的铁皮是5400元一吨,一吨铁皮大概能做1500个桶身,结算、付款都是我爸爸负责,具体我不清楚。

厂里平均每天加工700到800个铁桶,每个桶卖12元,从2018年8、9月份至今除了转让费80万元外基本没有盈利。

加工好的铁桶都卖给了生产乳胶漆的工厂,这些工厂有没有合法手续我不清楚,只要他们订货,我就通过物流发给他们,货款都是我向客户收的,我收款使用的微信账号:18×××35,支付宝账号:18×××35,银行卡是招商银行用我自己身份证办理的,账号记不清了,收到的货款都拿给我爸爸保管的。

(购买乳胶漆的工厂都是打电话联系的,他们的联系方式我都存在我手机上的,备注都是什么地方的什么总或者是什么地方涂料什么总。

我都是在贵阳市大洼的物流园和观山湖区随便找一家物流发货,包装都是拿灰色的编织袋,编织袋上没有任何字样图案,每个编织袋里装20个成品桶,我都告诉物流园的工作人员发的货是空桶,发货单上也写的是空桶。

发货的清单发完物流后就丢了。

我们一共销售了多少个涂料桶具体的没算过,应该有几万个。

工厂一共有五个库房,都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工厂附近,租的民房来存放加工好的成品空桶。

被公安抓获时库房里存放大概有3000多个成品空桶,具体不清楚。

这个加工厂有四个人,加工主要是我爸和田发银,我联系客户和收账,忙不过来时候就帮张佳明送一下货,工资他们两个人的我不知道我爸怎么给算的,我是给我爸做的,没有说过怎么付钱给我,我没钱时候就问他们要。

(四)检查、辨认等笔录1、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相互辨认的辨认笔录、以及辨认证人的辨认笔录,证实:(1)四被告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相互辨认出对方系同案被告的情况;

(2)被告人田小聪辨认出向其购买品牌油漆桶的邱某、吕某2、吕某1、田某2;

(3)被告人张佳明辨认出吕某2、吕某1,无法辨认邱某、田某2;

(4)被告人田国银辨认出吕某2、吕某1,无法辨认邱某、田某2;

2、证人李某、邱某、田某2、吕某1、吕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1)证人李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了混杂辨认,辨认出张佳明、田国银、田发银、田小聪就是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涂料桶的人;

(2)证人邱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了混杂辨认,辨认出田小聪就是向其贩卖油漆桶的男子;

(3)证人田某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了混杂辨认,辨认出田小聪就是向其贩卖油漆桶的男子;

(4)证人吕某1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了混杂辨认,辨认出田小聪就是向其售卖涂料桶的田姓男子;

(5)证人吕某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了混杂辨认,辨认出田小聪、张佳明、田国银就是向其售卖涂料桶的男子、老板;

3、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田国银、张佳明、田发银、田小聪在被抓获时身体均无明显外伤,在田小聪身上发现手机一部,其余三人无涉案财物。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的辩护人均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自愿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较轻,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应当认定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国银负责案涉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产品的进购、销售和组织加工,属于犯罪的组织实施者;

被告人田小聪负责具体联系客户和收取违法所得,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张佳明负责案涉侵权产品的运输,被告人田发银负责案涉侵权产品的部件制作,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制造并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达58559.5元,属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犯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系犯罪故意的提起者、犯罪工具的提供者和局具体犯罪行为的组织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张佳明、田发银受田国银邀约实施犯罪,提供辅助性劳务,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应当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

结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预先缴纳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四被告人依法适应缓刑。

被告人田国银、田小聪、张佳明、田发银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部分能够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国银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30000元,剩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小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30000元,剩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佳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5000元,剩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田发银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5000元,剩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涉案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详见扣押清单、搜查笔录)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六、犯罪工具手机二部、联想牌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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