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20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学辉,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冠学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