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42号之一 原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荷花路**(武义迅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内第**)。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d’Artaise。
被告: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彭家岭** 法定代表人:林小芳。
被告:浙江赤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临江大街以东、龙乾大道以**div> 法定代表人:夏彪。
被告:浙江嘉利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江滨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胡灵伟。
被告:浙江恒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泉湖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胡灵伟。
被告:芜湖凡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东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赤铸山路****综合楼iv> 法定代表人:孙晓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赫公司)诉被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浙江赤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嘉利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恒辉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凡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针对涉案ZL201310089292.6号“一种不锈钢或复合钢的不粘锅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423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在专利权人巴赫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利用“雕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以及仅引用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2无效;
权利要求1中利用“化学蚀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人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后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京73行初753号行政判决,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利用“化学蚀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结论有误,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因巴赫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已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并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案专利现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
本案应以先行驳回巴赫公司起诉为宜。
若涉案专利经后续程序最终被维持有效,巴赫公司可以重新提起侵权诉讼。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