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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乐平市宝岛眼镜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203知民初5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乐平市宝岛眼镜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乐平市宝岛眼镜二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03知民初5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平市宝岛眼镜二店,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洎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81MA37NQLE3T。

经营者:李晶晶。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平市宝岛眼镜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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