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03知民初5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平市宝岛眼镜二店,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洎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81MA37NQLE3T。
经营者:李晶晶。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平市宝岛眼镜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