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410号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25517。
法定代表人:汪相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婷,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乡风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67070236XR。
法定代表人:黄安飞。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莱科酒水经营部。
住所地:山西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花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R5EJB37。
经营者:丁春平。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乡风酒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莱科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20000元、经济损失100000元,共计120000元。
2020年8月27日,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多缴纳的1290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