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564号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晨萱便利店、陈紫薇: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晨萱便利店、陈紫薇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晨萱便利店、陈紫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的打火机产品;
2、赔偿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3、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陕01执1564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晨萱便利店、陈紫薇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56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