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663号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
法定代表人:何成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诚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百盛购物中心负**城)。
法定代表人:陈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诚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太原诚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9629349号“太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并销毁店内外带有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广告牌、装饰装潢,并禁止被告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判令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推广与销售太原诚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与原告第19629349号“太二”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服务;
3.判令太原诚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包括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0年9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将原起诉的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太原诚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并于2020年9月16日以与实际经营者太原市小店区廉峰小吃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