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826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港禄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南路**首层。
投资人:陈世端。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港禄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