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4278号原告:靖江天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A,住所地靖江市滨江新城区新洲路、新民路东侧、富阳路南侧、通江路西侧2幢。
法定代表人:徐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钰,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婷,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佑农环保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8F,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大进村刘家埭。
法定代表人:孙满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靖江天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佑农环保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靖江天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专利服务费用和专利申请官费共计26225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为696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9曰,被告因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与被告洽谈专利申请事宜。
2020年12月5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文件名为“佑农合同-5个发明”的《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专利申请费用的收费标准为专利服务费用为4500元/件,专利申请官费745元/件,共5件发明专利,总计费用为26225元,在签订合同的一周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
在被告对合同内容确认无误后,原告立即开始工作,与被告沟通技术方案,勘察现场,并向被告交付了专利申请文件等工作成果,然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用以及官费,以便于递交申请,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原、被告已经就《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达成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延支付原告专利服务费用及专利申请官费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2017年1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管辖通知》)规定,发生在泰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泰州佑农环保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靖江市,因此,本案属于发生在泰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管辖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