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885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艳龙通讯器材商行,住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南方大厦国际电子数码城****铺div>经营者:王小渠。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艳龙通讯器材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