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04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乐居灯具店,住所地虞城县嵩山路中段北侧。
经营者张慧慧,女,汉族,1985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虞城县乐居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