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5571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和一便利店,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
经营者:李平,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锦江区和一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