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9780号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赵启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飞,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