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134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润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三十铺镇瑞金大厦105商铺-111商铺及201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TDC2F6N。
法定代表人:马俊峰。
被告:长丰县双墩镇华联超市马俊峰加盟店,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双凤里小区****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1MA2NULFE2B。
经营者:马俊峰。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可发,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润和商贸有限公司、长丰县双墩镇华联超市马俊峰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6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魏晶晶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坤柱 书记员熊贤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