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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金安区润和商贸有限公司、长丰县双墩镇华联超市马俊峰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5民初134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金安区润和商贸有限公司、长丰县双墩镇华联超市马俊峰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安区润和商贸有限公司;长丰县双墩镇华联超市马俊峰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134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润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三十铺镇瑞金大厦105商铺-111商铺及201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TDC2F6N。

法定代表人:马俊峰。

被告:长丰县双墩镇华联超市马俊峰加盟店,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双凤里小区****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1MA2NULFE2B。

经营者:马俊峰。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可发,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润和商贸有限公司、长丰县双墩镇华联超市马俊峰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6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魏晶晶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坤柱 书记员熊贤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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