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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144号
案件名称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民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兴阳广场H区301-358号门市。

经营者:孙竹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华,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红,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以下简称陌陌娱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陌陌娱乐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珠海横琴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由珠海横琴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陌陌娱乐中心未单独使用“纯K”,其使用的标识是“MOMO纯K”,突出使用的是“MOMO”,未侵害珠海横琴公司的商标权;

(2)珠海横琴公司未提供其与汤俊生、郑伟峰签订的加盟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证据;

(3)珠海横琴公司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3.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4.一审判决诉讼费用全由陌陌娱乐中心负担,不符合国家规定。

珠海横琴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珠海横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陌陌娱乐中心:停止侵犯其商标权,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

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等。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珠海横琴公司。

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503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等。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珠海横琴公司。

珠海横琴公司提交了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18]数鉴字第16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珠海横琴公司委托人唐猛用手机于2018年6月5日拍摄的7张照片进行电子数据固定。

其中第1张照片显示:消防紧急疏散图及空调开关上角为“MOMO纯K”;

第3张照片显示:前台装潢为“MOMO纯K量贩式KTV”;

第4张照片显示:前台背景墙为“MOMO纯K量贩式KTV”;

第5张照片显示:电梯门外贴广告为“MOMO纯K主题KTV”“MOMO纯K储值卡”;

第6、7张照片显示:建筑物外墙为“MOMO纯K主题KTV3F”“MOMO纯K”等字样。

经比对,“MOMO纯K”中的“纯K”与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虽然字形不完全相同,但均为文字“纯”与字母“K”的组合,构成近似。

陌陌娱乐中心成立日期为2015年2月17日,经营者孙竹林,经营地址射阳县合德镇兴阳广场H区301-358号门市。

一审争议焦点:1.陌陌娱乐中心是否存在侵害珠海横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如果侵权行为存在,陌陌娱乐中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陌陌娱乐中心存在侵害珠海横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珠海横琴公司系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判断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相同或类似,并考虑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陌陌娱乐中心认为其所使用的“纯K”字体的设计倾斜度、位置排列与涉案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且上述标识与“MOMO”合并使用,并突出使用“MOMO”,不构成对案涉案商标的侵权。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文娱活动及提供卡拉OK服务等,陌陌娱乐中心系KTV经营场所,两者类别相同。

陌陌娱乐中心在其店招、店内装潢中多处使用“纯K”等标识,与珠海横琴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使自身的服务与珠海横琴公司产生关联,侵犯了珠海横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陌陌娱乐中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陌陌娱乐中心侵犯了珠海横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珠海横琴公司未提供陌陌娱乐中心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其请求适用法定赔偿,予以支持。

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格、陌陌娱乐中心的经营规模以及珠海横琴公司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陌陌娱乐中心赔偿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000元;

三、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负担。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陌陌娱乐中心行为是否侵害横琴好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2.如陌陌娱乐中心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陌陌娱乐中心行为侵害了横琴好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珠海横琴公司系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提供卡拉OK服务等,陌陌娱乐中心系KTV经营场所,与珠海横琴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陌陌娱乐中心在其店招、店内装潢中等多处使用“纯K”与“MOMO”等字样组合而成的标识,与珠海横琴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侵害了珠海横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珠海横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陌陌娱乐中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陌陌娱乐中心的经营规模以及珠海横琴公司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陌陌娱乐中心赔偿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陌陌娱乐中心提出珠海横琴公司未提供其与汤俊生、郑伟峰签订的加盟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证据及珠海横琴公司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公司一审期间不仅提供2017年8月与汤俊生、2017年10月与郑伟峰签订的加盟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还提供了汤俊生、郑伟峰向其支付合同款项的凭证,故珠海横琴公司与汤俊生、郑伟峰之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已实际履行,且珠海横琴公司一审提供的深圳晚报的报道亦证明2017年实际使用过涉案商标。

因此,陌陌娱乐中心的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陌陌娱乐中心提出的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用承担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本案中,陌陌娱乐中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其赔偿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故其作为败诉一方,一审法院判决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并无不当。

综上,陌陌娱乐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射阳县陌陌纯凯娱乐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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