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知民初2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条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江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邓泽林,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泽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