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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亚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613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亚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亚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613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飞,男,汉族,1991年4月14日出生,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张亚飞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厦村社区桂花路98.**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0995496L。

经营者:张亚飞,男,汉族,1991年4月14日出生,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飞、深圳市龙岗区张亚飞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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