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9432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负责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吴江世纪华联超市鑫隆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绣湖路鑫隆生活广场经营者:孙磊。
被告:朱宝,198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吴江世纪华联超市鑫隆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于2020年9月15日追加朱宝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