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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磊与被告钱虎、第三人无锡临界四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三的部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126号
案件名称原告赵磊与被告钱虎、第三人无锡临界四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三的部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磊;钱虎;无锡临界四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三的部落(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26号 原告:赵磊,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钱虎,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第三人:无锡临界四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东路523号503室。

第三人:三的部落(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南亭公路6985号81幢401-B室。

原告赵磊与被告钱虎、第三人无锡临界四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三的部落(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赵磊诉称,2007年原告完成三维扫描仪研发,委托被告销售该软件。

被告擅自破解该软件,并销售给无锡临界四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三的部落(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盗版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

被告钱虎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其身份证上的住所地为江苏省睢宁县,但其于1996年离开睢宁县去常州上学、工作,并于2003年定居于无锡市。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无锡市的计算机软件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另查明,原告赵磊与被告钱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知初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赵磊撤诉。

原告赵磊曾与被告钱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民初625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赵磊的起诉。

根据上述裁定可以确认,被告钱虎的经常居住地在无锡市,故本案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应当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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