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344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金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CYBW0W。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福,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原告和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 敏 审 判 员 陈聪聪 审 判 员 谢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倩 书 记 员 庄 鹂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