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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山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81刑初407号
案件名称陈红山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红山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581刑初407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红山,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及现住地河南省安阳市。

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现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军锋,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二部刑诉[20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红山及其辩护人宋军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权利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的第1939230号注册商标的“雪中飞”,核定服务项目为第25类续展注册,包括服装,衬衫,茄克(服装),裤子,T恤衫,羽绒服装,鞋,帽子,手套(服装),领带(商品截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

2019年10月21日上午,林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和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陈红山在林州市京新商场三楼经营的“雪中飞”品牌专柜进行检查时,发现陈红山经营的“雪中飞”品牌专柜里的衣服为假冒“雪中飞”衣服,现场扣押假冒衣服17箱和15包编织袋,共计831件。

经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该831件衣服均侵犯了“雪中飞”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1939230)专用权。

经统计,该831件衣服吊牌价共计63.14万元。

2019年12月16日陈红山经传唤主动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扣押服装等物证,户籍证明、商品注册证、进货单等书证,证人邵某、郭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红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红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陈红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红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系自首;

3.涉案服装已被依法扣押,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6、7月份,被告人陈红山从郑州天隆服装城购进一批“亚仕威”、“力狼”、“俞兆林”等品牌服装,与此同时,购进假冒“雪中飞”商标吊牌和布标,后陈红山将购进的以上品牌服装吊牌和布标替换成假冒“雪中飞”商标吊牌和布标并将以上服装对外出售。

2019年10月21日上午,林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和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陈红山在林州市京新商场三楼经营的“雪中飞”品牌专柜进行检查时,发现陈红山经营的“雪中飞”品牌专柜里的服装为假冒“雪中飞”服装,现场扣押假冒服装17箱和15包编织袋,共计831件。

经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该831件服装均侵犯了“雪中飞”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1939230)专用权。

经统计,现场查封的该831件服装吊牌价共计63.14万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红山经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陈红山的供述与辩解,被害单位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锋、葛某、杨某、郭某、李某、邵某等人的证言,假冒“雪中飞”商标吊牌,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进货单、现场图片、查获商品标价清单、商场销售流水及银行流水、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无前科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山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

陈红山经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陈红山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涉案服装已被依法扣押,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予没收和销毁。

综合陈红山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建议对陈红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红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已扣押的831件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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