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838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胜美,女,1996年8月3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胜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通知原告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建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