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4425号 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08-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小军,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郭小军价值相当于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小军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