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9658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
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欢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杨志云,男,199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马利画材公司)与被告杨志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于同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实马利画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杨志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实马利画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实马利画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杨志云:1.立即停止在拼多多购物平台销售侵犯“马利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6,000元共计66,000万元。
事实与理由:上海美术颜料厂是“马利牌”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该注册商标由上海美术颜料厂授权原告独占使用。
原告经授权获得了前述注册商标,故其有权独立主张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马利牌”美术颜料是已百年的国货老牌,是我国艺术类商品中的民族品牌,马利商标是上海市首批注明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马利牌”在颜料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
2019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紫格兰美术画材店”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的马利牌水粉画颜料是假冒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杨志云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马利公司)系第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权利人,有效期经续展至2024年6月27日。
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油画色;
水粉色;
丙烯画颜料等。
2019年1月27日,上海马利公司(甲方)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上实马利画材公司(乙方):“一、甲方将注册号为XXXXXX号等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许可乙方免费使用。
二、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
三、在使用许可期内,乙方有责任维护使用商标的权益和信誉……。
六、甲方授权给乙方注册商标许可方式为:排他使用许可。
”当日,上海马利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就涉案商标维护授权上海马利画材公司依法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收取案件赔偿款、和借款、诉讼费退款、执行款等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款项,经上实马利画材公司诉讼的案件,上海马利公司不再主张。
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已公证的案件待起诉完毕后止。
2019年6月18日,上实马利画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年6月21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了如下操作:使用公证处手机,登录“拼多多”APP后,在涉案店铺购买了标题为“马利水粉画颜料套装初学者罐装色彩美术儿童马力学生马利水粉颜料”的商品。
通过“拼单”,实付15元购买了商品款式为“颜色:马利G1100尺码:单盒,需要多少瓶,备注多少瓶”的水粉颜料六件(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
同年6月27日,原告代理人对前述公证购买的商品进行拍照后,由公证员封存并加贴封条后由申请人保管。
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沪长证经字第2260号公证书并开具1,000元发票一张。
庭审中,在确认上述公证购买的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予以拆封,内有水粉画颜料六件。
被控侵权商品的锁帖标签上使用的马头图案,与原告主张的涉案商标一致。
同时原告表示被控侵权商品上的生产日期是打印上去的,与正品带墨钢印的不一样,故认为被控侵权实物非正品。
另查明,寻梦公司提供的店铺信息显示,杨志云在寻梦公司的“拼多多”平台注册涉案店铺。
被控侵权商品ID为XXXXXXXXXXX,该商品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下架,总销量为13,264件,销售金额为33,146.70元。
又查明,寻梦公司出具的店铺协议签约记录显示,被告于2018年3月17日入驻平台,并于2018年12月26日与平台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
该协议版本第1.2条该协议版本第1.2条“协议变更及生效”约定,拼多多平台的运营方寻梦公司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修订、废止)本协议正文、附件及/或规则,并将至少提前7日在网站公示,商家应实时关注公示内容。
如商家不接受变更,应当在公示期间内申请退店,则商家店铺将进入“关店准备”状态,……。
如商家未按前述约定申请退店,即视为商家接受前述变更事项。
此后,双方多次更新协议版本。
2019年8月27日,拼多多平台公示《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4.0版本)。
该协议对第17.4.2条“法律文书送达”条款作了变更,变更后的条款约定,对于一切与商家在拼多多平台发布信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纠纷,商家声明认可司法机关通过邮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商家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性、合法性;
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商家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
商家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商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真实、准确、有效,并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由商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涉案店铺在上述协议版本公示期间未申请退店,截至开庭当日涉案店铺仍处于开店状态。
审理中,本院按照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向杨志云寄送诉讼文书被退回。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上海马利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结合原告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可以认定原告经授权有权就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做工、包装等情况,在被告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原告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水粉画颜料,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水粉色颜料属相同商品,该商品包装上使用的马头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被告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核准注册时间、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对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原告虽提供相应票据,然并未结合票据提交相应代理合同,考虑到确实委托律师到庭参加庭审,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等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杨志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详见附录法律条文)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志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582元,被告杨志云负担8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陶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