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68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升,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