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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水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水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水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知民初104号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焱,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漫,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水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水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焱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广州水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作分成款592585.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合作分成款的违约金11851.71元(以59258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0月21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太极熊猫联合运营协议》,约定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开展“太极熊猫”游戏的互联网联合运营业务,根据游戏相关收入按比例分成,合作期限自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

后双方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延期补充协议》,约定将合同期限延续至2020年5月31日。

根据协议结算条款的约定,双方于每月初1-10号确认上一结算月的充值金额,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结算月的分成收益支付给原告,逾期支付则按日千分之三的比例支付违约金,但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合作分成款项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广州水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联合运营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利用被告的网站等各种资源发行原告游戏产品,制作各类游戏宣传资料、广告,对游戏进行线上、线下运营发行;

原告通过被告平台联合运营“太极熊猫”游戏,原告负责提供服务器端软件运行所需的服务器硬件等,被告负责双方合作所有的应用客户服务等;

原告允许被告在各种正规合法渠道开展运营发行工作,把用户合理引导到原告所运营的应用服务器,被告按照引进用户所产生的总收入以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告支付运营分成;

自游戏正式与被告平台合作推广后,根据被告计费系统计算并经原告最终确认后的游戏销售月充值收入为标准,计算当月产品运营收益;

原、被告的具体分成比例为:扣除被告渠道费和税费后,双方按照各50%的收益比例进行分成,即收益分成=纯收益×分成比例,纯收益=合作产品充值收入-支付手续费,支付手续费的费率为5%;

自协议签署日起,双方于每月初1-10号(节假日顺延)确认上一结算月的充值收入,双方书面确认后,原告将相应金额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被告应在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一结算月原告应得分成收益支付给原告,对账数据出现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被告逾期支付运营合作分成的,应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比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有效期1年,即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任何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发邮件到按协议载明的Email邮箱寄达对方,通知自收到邮件之日起生效,原告指定邮箱后缀为snailgame.net,被告指定邮箱后缀为jugame.cn。

2018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延期补充协议》,约定因双方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联合运营协议》到期,经协商将合同有效期限延续至2020年5月31日。

2020年4月8日,原告代理人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登陆并浏览了QQ聊天记录和chengongxun@snail.com的电子邮箱,根据该公证处出具的(2020)苏苏苏州证字第3747、3746号公证书以及原告提交的QQ聊天记录打印件显示:1.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QQ号码1539909889、昵称“大鲨鱼”的原告员工与昵称为“8868鱼鱼”、QQ号2362304606在QQ对话中提到5月、9-11月及12月的对账单,“8868鱼鱼”要求提供游戏名,原告员工回复“太极熊猫”,“8868鱼鱼”发送“太极熊猫17年09-11结算函”“太极熊猫17年12结算函”及公司名称为被告的一般纳税人开票信息。

2018年3月22日,原告员工要求提供18年1-2月的对账单,“8868鱼鱼”回复称结算的问题已经交接给QQ号码为1444853861的新同事。

2018年3月22日至2019年8月期间,QQ号码1539909889、昵称“大鲨鱼”的原告员工与QQ号1444853861、昵称“8868(最新)”的用户的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员工要求提供18年1至12月、19年1-5月的对账单,双方对2018年1-12月及2019年1月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并确认,随后原告员工要求将2019年2-5月的对账单发至chengongxun@snail.com的电子邮箱。

另外,QQ号1444853861要求原告员工提供应收账款征询函的收件信息,原告员工提供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及chengongxun@snailgame.net的电子邮箱。

2.对话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2018年8月23日、8月30日的QQ聊天记录显示,QQ号码1539909889、昵称“大鲨鱼”的原告员工与QQ号1444853861、昵称“8868(最新)”的用户在对话中提到6、7月对账单并确认对账单数据无误,其中6月太极熊猫对账单数据为40684元。

3.2019年10月24日,发件人huangxl@jugame.cn向chengongxun@snail.com发送的电子邮件,主题为“蜗牛18年8月-19年8月账单”,附件为2018年8-12月、2019年1-8月的对账单共计6份,邮件内容称账单已出,请核对。

根据附件“广州水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结算对账函”显示,2018年8-12月应结算金额分别为24947.95元、27503.45元、20660.6元、17224.45元、24350.4元,2019年1月、2-8月应结算金额分别为21169.8元、112322.3元。

另外,该电子邮件下方显示的QQ号码为1444853861,邮箱后缀为jugame.cn。

另外,根据原告出示的销售方为原告、购买方为被告、项目为信息技术服务费的16张发票显示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金额共计592585.3元,原告主张该款项即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合作分成款,且相关发票原告已向被告邮寄,最后一张发票邮寄至被告处的签收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

原告还主张根据涉案协议第4.2(2)的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原告运营合作分成的,应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比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该约定标准明显过高,故要求依照年利率24%以592585.3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从2019年9月30日起十个工作日即2019年10月21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联合运营协议》、《延期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上述涉案协议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应在每月1-10日确认上一结算月的充值收入,双方书面确认后,原告将相关金额的发票交付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一结算月原告应分得分成收益支付给原告。

鉴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且未进行答辩,故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通过QQ与被告的员工、与涉案协议中被告邮箱后缀相同的电子邮箱核对结算金额,并向被告出具和邮寄了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收益分成款项的发票,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邮寄发票,被告的签收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即原告已经按照涉案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将原告应得的分成收益支付给原告,违反涉案协议的约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未付的分成收益合计592585.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该笔款项迟延支付产生的违约金,因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邮寄发票的签收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一结算月原告应得分成收益支付给原告而未付,应以59258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起算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水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款项592585.3元给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水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9258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至被告广州水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44.37元,由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52元,被告广州水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725.85元(被告需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

原告同意该费用不退回,由被告迳付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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