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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港金鑫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16执6035号之一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港金鑫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港金鑫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6执60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港金鑫烟酒店,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上古林小古林饭店南侧第一家。

经营者:张巧玲。

本院在执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港金鑫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9)津0116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张巧玲名下银行账户4个,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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