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知民终602-60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宁乡县夏铎铺镇大热门自选商店,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夏铎铺村。
经营者:李自强,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代表人:郑波,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乡县夏铎铺镇大热门自选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527-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2020)湘知民终602-605号四案的起诉。
宁乡县夏铎铺镇大热门自选商店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述四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宁乡县夏铎铺镇大热门自选商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527-5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2020)湘知民终602-605号四案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每案300元,每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每案减半收取25元,由宁乡县夏铎铺镇大热门自选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