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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五合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7民初1351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五合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鑫五合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351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五合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div>法定代表人:李福兵,经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五合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北京鑫五合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实际付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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