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69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进、林烨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丽,女,汉族,1998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谢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俞新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