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90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雄伟,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网店经营者,住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郭雄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蔡丽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丽芳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