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3民初651号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应翠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勇,男,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审 判 员 李玉坤人民陪审员 郑金龙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敏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