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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永多五金商行、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1970号
案件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永多五金商行、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永多五金商行;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1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永多五金商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市场东经四街**。

经营者:霍怡然,女,200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玉红(霍怡然之母),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永多五金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柏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柏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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