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128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迎迎,女,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iv>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迎迎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