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61号原告:余栋豪,男,汉族,1994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富迎香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边。
经营者:梁瑞明,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富迎,男,199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系梁瑞明的儿子。
原告余栋豪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富迎香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余栋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余栋豪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栋豪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余栋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