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5563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长平,男,汉族,1956年7月29日出生,住址。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含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长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卢长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