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汉市忆新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韶山路二段**金华园**营业房。
经营者:陈建春,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汉市忆新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6知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汉市忆新超市于2020年9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汉市忆新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汉市忆新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广汉市忆新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